(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体育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鹏人才办〔2019]2号)、《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德艺双馨的体育人才按照“双向选择、真诚合作、有所作为”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与新区合作,共同推动新区体育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是区体育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体育人才的引进工作,具体做好人才引进项目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项目拓展、资金使用、考核评定、激励奖赏等工作。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人才是指参加奥运会、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各体育单项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各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各体育单项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以及全运会(含团体项目)取得季军以上称号的运动员,和带领运动员参加上述比赛的教练员。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所引进的体育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其专长领域内具备卓越的专业成就和突出的行业影响力;
(二)拥有良好的个人道德评价和社会声誉;(三)具备良好的社会活动能力;
(四)与新区有关单位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共同的合作方向;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在新区落户或设立相应工作室、俱乐部的,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体育人才,给予30万元的安置补贴,分3年发放,每年发放10万元。
第七条体育人才在新区设立相应工作室、俱乐部的,其培养的运动员注册在大鹏新区,参加市运会以上级别比赛并获得成绩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参加深圳市锦标赛竟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1500元、1200元和800元的奖励;
(二)参加深圳市运动会竟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
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5000元、4000元、3000、2000、1500元、1000元、800元和600元的奖励;
(三)参加广东省锦标赛、广东省中学生锦标赛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和800元的奖励;
(四)参加广东省运动会、全国中学生锦标赛、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各体育单项(非奥运项目)世界比赛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元、元、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五)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竟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元、元、元、元、元、8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
(六)参加全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竞赛、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元、元、元、元、元、元和8000元的奖励;
(七)参加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杯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元、元、元、元、元、元和元的奖励。
(八)参加青奥会、世界锦标赛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元、元、元、元、元、元和元的奖励。
(九)参加奥运会、特奥会竟赛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给予运动员元、元、元、元、元、元、元和元的奖励。
第八条运动员计发奖金方式如下: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10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
(三)球类集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100%累计、其余上场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50%累计分配计发。各队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高低之比不超过2:1.
同时,对运动员所在工作室、俱乐部给予运动员所获全部奖金的同等金额奖励。
第九条鼓励新区各学校、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引进体育人才,对成功引进体育人才且其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分2年发放,每年发放5万元。
第十条新区各学校、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培养的运动员注册在大鹏新区,参加市运会以上级别比赛并获得成绩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予以奖励。
多个单位合作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的,推举1家为代表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对到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体育人才,给予15万元生活补助,分3年发放,每年发放5万元。
第十二条对接收体育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照接收人数给予企业一年期每人每月2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对在新区落户或设立相应工作室、俱乐部的体育人才,其医疗、子女上学、安居等事项,按新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对接受新区邀请参加公益体育活动、担任新区宣传大使、体育顾问等的体育人才,按照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每次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劳务津贴。
第四章引进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瞭引进体育人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实施:
(一)主动邀约。根据新区体育和社会发展需要,新区有关单位主动向特定对象发出合作邀约;
(二)社会推荐。由社会组织或各界热心人士向新区有关单位推荐、引荐符合条件,并愿意与新区合作的体育人才;
(三)体育人才自荐;
(四)其他选才方式。
第十六条引进体育人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受理体育人才引进申请,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初审;
(二)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体育人才及合作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前对拟引进体育人才及合作项目予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三)新区管委会对拟引进体育人才及合作项目进行审议;(四)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人才引进单位与体育人才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对已引进的体育人才的项目合作开展情况建立考核体系。
(一)设立体育人才工作指标。人才引进单位根据引进内容或合作协议,明确体育人才要完成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二)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对引进的体育人才综合其工作表现,并依照项目进度、影响力等,出具评估意见;
(三)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意见进行绩效审定,并给予“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引进单位启动体育人才退出机制,终止合作:
(一)对因个人原因(如身体状况、主观意愿、道德问题等)
导致不再适合作为新区引进的体育人才的;
(二)引进的体育人才合作项目考核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第十九条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本办法继续发放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收回项目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如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人才发展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合作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费用在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引进体育人才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季度下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落户”,是指落户工作室、俱乐部、企业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奖励申请、审查、审批及公示等程序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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