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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09来源:网络
信息摘要:
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2021年11月4日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设“数字龙华、都市核心”,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推动“人城产”融合发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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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1月4日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数字龙华、都市核心”,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机制,推动“人城产”融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应聚焦龙华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突出“产才融合、引育并举”导向,通过综合评审制与行业主管部门举荐制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方式,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更加开放包容的人才发展环境,集聚一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精尖缺人才,实现人才发展与产业升级同频共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通过评审认定或经行业主管部门举荐的人才,分为A、B、C三个类别。其中,A类人才应处于本领域、本专业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B类人才应在本领域、本专业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C类人才应在本地区本领域、本专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区人力资源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才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所从事工作符合龙华区重点产业方向或未来发展需要,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且个人技术能力、专业水准、创新创业成就达到较高水平。

  (四)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以下所提个人所得税相同)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境外人才、已退休人才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

  (五)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原则上应未满60周岁。其中A类人才年龄应未满60周岁,B类人才年龄应未满50周岁,C类人才年龄应未满45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符合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专项人才参考条件的,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实地考察。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四)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员等,以通讯、会议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五)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初步入选名单,按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确定拟认定高层次人才名单。

  (六)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高层次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七)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相应层次及类别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并发放“尚贤卡”。

  (八)入库。经认定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管理信息库,并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全区发展需求,确定拟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并将书面推荐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局汇总。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专家、两代表一委员等,以通讯、会议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入选名单,报批后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认定、入库。

  第八条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一经认定,任期3年,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区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或期满后担任新职务、取得新业绩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层次,一般应高于原认定层次。

  第三章人才激励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任期年度分3年等额发放奖励补贴。

  (一)龙华区A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240万元。

  (二)龙华区B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90万元。

  (三)龙华区C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6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补贴,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可在年度人才考核通过后半年内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并积极探索试行奖励补贴“免申即享”模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奖励补贴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四章人才考核

  第十一条建立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考核制度。区人力资源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区高层次人才类型、所属行业、从事领域等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在不同行业考核内容的共性和个性,制定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行业认可程度、创新能力、团队协作水平、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获奖荣誉、学术影响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区高层次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思想作风、生活作风不正,与人才身份不相适应。

  (二)业内风评差,曾以不正当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骗取补贴和资助。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

  (五)任期内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无任何成果,或成果不被业内认可。

  (六)企业出现持续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扭转,且高层次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被有关部门查处。

  (八)考察结果不合格。

  (九)其他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四条区高层次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层次人才提交年度报告。高层次人才定期整理汇总年度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等内容,形成年度报告,提交所在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按要求自行提前开展高层次人才年度评价,在高层次人才年度报告上填写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专家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实施,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名单。

  (四)审核和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人力资源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和备案,并存入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档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待查实后再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结合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本次考核高层次人才总数5%的比例,选取成果绩效突出的人才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依据:

  (一)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给予通报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颁发突出贡献人才奖。

  (二)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

  (三)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相关的补贴和服务保障资格,3年以内不再受理其有关区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引才奖励

  第十六条本章适用于在推动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龙华区创新创业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经营,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人才引进、人才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从事人才委托招聘业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第十七条鼓励区内用人单位积极为龙华区引进人才,对自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类别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奖励。

  (一)新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1个团队奖励50万元。

  (二)新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珠江计划”或“广东省特支计划”人才,深圳市“鹏城优才卡”尊鹏卡、钻石卡持卡人,或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

  (三)新引进深圳市“鹏城优才卡”金卡持卡人,或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奖励8万元。

  (四)新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龙华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协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对自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类别给予各社会力量一次性引才奖励。

  (一)新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1个团队奖励40万元。

  (二)新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珠江计划”或“广东省特支计划”人才,深圳市“鹏城优才卡”尊鹏卡、钻石卡持卡人,或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奖励8万元。

  (三)新引进深圳市“鹏城优才卡”金卡持卡人,或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奖励6万元。

  (四)新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人奖励3万元。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龙华区用人单位、社会力量等机构单一年度内累计新引进上述高层次人才(团队)10名(个)以上,在享受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引才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累计引才奖励。

  第二十条

  各机构申请引才奖励前,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该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所在单位已为其在龙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3个月以上,新引进的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已退休人才参照执行。引才奖励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企业(机构)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区科技创新局按职能协助审查高层次人才团队相关情况。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奖励的企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发放。

  第六章育才奖励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龙华区工作期间新取得以下成果的,给予区用人单位一次性育才奖励。育才奖励采取就高奖励、给予补差的办法。

  (一)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培育1个给予50万元育才奖励。

  (二)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或“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珠江计划”或“广东省特支计划”人才,以新业绩、职务达到深圳市“鹏城优才卡”尊鹏卡、钻石卡人才申领条件,或成功认定为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给予10万元育才奖励。

  (三)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以新业绩、职务达到深圳市“鹏城优才卡”金卡申领条件,或成功认定为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给予8万元育才奖励。

  (四)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并成功入选龙华区A类、B类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专项人才,或成功认定为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给予5万元育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机构)申请育才奖励前,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该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所在单位已为其在龙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3个月以上,新引进的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已退休人才参照执行。育才奖励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企业(机构)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审批。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受理育才奖励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区科技创新局按职能协助审查高层次人才团队相关情况。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奖励的企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发放。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事项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主体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及时申请或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主体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与资助(含同期银行利息);对于帮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当年相关补贴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变更注册地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以及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未主动报备的,造成的后果由人才和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涉及瞒报的,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业务申请6个月。

  第二十六条区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奖励补贴,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所在企业(机构)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且高层次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或对所在企业(机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事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申报人对所在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其他应当中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区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注销“尚贤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补贴(含同期银行利息),并通报区相关部门。该用人单位或人才不再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人才形象。

  (三)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四)5年内,对所在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八)高层次人才未兑现在龙华区服务时间承诺、所在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龙华区。

  (九)高层次人才考核不合格。

  (十)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区高层次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含同期银行利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条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申请条件,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十一条区高层次人才有配偶的,奖励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选择其中一方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同一高层次人才(团队)从龙华区离职后再次引进到我区创新创业的,不属于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引才奖励申请范畴。团队引才奖励与个人引才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原认定的“龙舞华章计划”A类、B类、C类人才仍享受原待遇直至其任期结束。根据新政策可申请认定为更高级别人才的,依程序申请认定后,按新政策人才激励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并重新计算任期。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相关操作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深圳市人才政策有新调整时,本办法将相应做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办法》(深龙华人〔2020〕1号)、《龙舞华章计划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深龙华人〔2020〕2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深龙华人〔2020〕3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寻聘办法》(深龙华人〔2020〕7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评审实施细则》(深龙华人〔2020〕8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深龙华人〔2020〕9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龙华人〔2020〕10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价办法》(深龙华人〔2020〕12号)、《深圳市龙华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差额发放实施方案》(深龙华人〔202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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