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改委:解答申请"5+5"积分入户的20条疑问)
深圳于2017年7月17日开始颁布实施的《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俗称“5+5”积分入户政策),9月30日是2017年度申请的截止日期。记者了解到,如果申请者对数据比对结果有异议,可持相关证明条件到对应的职能部门窗口进行复核。积分入户复核时间延期至10月30日,复核结果届时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向申请者进行反馈。(相关报道:深圳“5+5”积分入户申请复核时间延期至10月30日)
在申请的过程中,关于购房认定条件、社保认定条件以及租赁合同的办理等问题是目前申请者困惑最多的。近日,深圳新闻网的报料邮箱以及深圳论坛陆续收到不少网友的报料。由于申请者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记者整理了比较有代表性的网友提问,转发给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获得详细解答。
现将问题与解答附录如下。
【一、关于购房条件】
1、网友问:“【深圳市公安局】经数据比对,您提交的2017年度积分入户申请没有达到当前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同时历史上拥有一套满5年合法产权住房的基本条件。如有异议请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规土委窗口(梅林凯丰路16号档案大厦,电话:)进行复核。如对相关结果无异议,请登录申请平台撤销申请,以免影响您的诚信记录及今后的积分入户申请。”
记者同志你好!我也有收到这个短信,同时我按短信的意思撤销申请了。我打了两次公安局电话,两次的回复不一样。我是2011年购房的,房地产权证写得很清楚,但是房地产权证下来是2014年(即登记日期)。
第一次的回复是:满5年是按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计算,所以我不满5年。第二次的回复是:多少年是规土委审核,她不知道以哪个日期计算。然而我想再次申请却提醒我社保未达5年无法申请,我的社保最少有8年。
答: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市规划国土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于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的认定起点问题。一种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正式核发时间为准,一种是以购房合同或者是司法判决等等方面的材料为准。
这两种方式中,拥有产权登记证书的比较简洁明了容易操作。因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面试,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的。这两天有网友就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据我了解,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正在对这个审核有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请这位网友。耐心的再等待一下,不要着急。
2、网友“敖客”问:深圳新闻网记者,我也收到市安公局发的积分入户房产不符合的短信,公安局的电话打不通,但我前天在公安局的网站咨询了暂未收到回复。
我2010年购买的商品房,持有4年多,卖了,立即换成现在这套房2年多了。象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拥有深圳合法产权房且已满5年呢?就是说,如果租房满5年也可申请,但象我这样近7年来一直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只是因为中间更换过就不符合要求吗?下面这句话中“且已满5年”是指一套房要持有5年吗?
“(2)申请人应在当前或曾经拥有(可为已转让、出售等情形)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中,选择一套拥有时间最长,且已满5年的住房用于计算积分。”
我每天必看“深圳新闻网”,希望你们能帮助我确认这个疑问。我也看过发改委的文件,也不能确认是否需要一套房实际持有5年。因为如果是这样,我则不符合条件,但政策本身似乎本意不是这样吧。
答:根据该网友的描述,她在深圳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时间没有满5年,那么根据规定是不符合本次政策申请的基本条件。但是她可能对政策不公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其实想一下虽然租房5年可以参加排名,但是分数的话,对比购房满5年的这个数值是大大降低的。换句话说,就是说租房5年的入围的也并不是在排名方面是占优势。
3、网友“沧海一粟”问:你好。原拥有一套满10年合法产权住房,但现在因经济原因已经出售,不明白是否符合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敬请咨询解答,多谢!
答:如果他只有一套拥有10年的合法产权住房并且现在已经卖掉,其名下现在是无深圳市的住房,那么显然是不符合此次的这个入户申请条件。
4、网友“郭小平”问:你好,我是申请“5+5”积分入深户的。我的第一套房是2006年11月份购买的,我和我老公各占百分之五十,但这套房已经卖了。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用最早的商品房来积分。递交申请资料后,我在昨天收到了以下信息,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你。
【深圳市公安局】经数据比对,您提交的2017年度积分入户申请没有达到当前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同时历史上拥有一套满5年合法产权住房的基本条件。如有异议请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规土委窗口(梅林凯丰路16号档案大厦,电话:)进行复核。如对相关结果无异议,请登录申请平台撤销申请,以免影响您的诚信记录及今后的积分入户申请
答:这个网友的问题表述不是特别清楚。他只讲到2006年的他有了第一套的商品住房,但这套商品房持有的时间是不超5年并没有明述。他现在是否仍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也没有明述。如果这两条件都符合那么就应该是符合这个入户的基本条件,如果不符合那就不符合。
5、网友“冯女士”:冯女士和丈夫在南油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各占50%份额。房产证为2009年办下来的。收到公安局发送的短信显示没有达到“当前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同时历史上拥有一套满5年合法产权住房”的基本条件。现已申请复核。
(备注:冯女士的情况,见新闻
答:这个冯女士的购房信息还没有复核的,并且她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表明2009年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书,那么她通过正常的渠道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复核,应该能查找到未能够直接通过数据后台自动比对的原因所在。申请审核应该会及时得到纠正。请她不要着急,耐心等待。
6、网友问:房产到2017年底才满五年的话可以申请吗?如果现在还不满五年就交申请的话会影响明年的申请吗?
答:现在不满五年不可以申请,明年满五年就可以明年申请。现在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还不撤销继续贸然的申请,会影响到自己的诚信记录,也有可能会因虚假申报而被列入黑名单,受到两年不允许申报入户的惩戒。因此建议不选择在2017年进行申报,应该在符合条件后的2018年进行申请。
7、网友问:社保已经交了十年了,和父母一个户口本,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2005年的商品房。这样房子可以用来积分入户吗?如果不可以,难道变成租赁吗?具体要怎么弄呢?
答:住在自己父母的房子里面,房产是自己父母的名字是不能够视为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这个法律关系是很明确的。
8、网友问:我1997年买的房子,以前买了社保,后来退了。我办了10年的居住证,后来要社保才能办,去年就没有办理(居住证)。我今年53岁。可以申请积分入户吗?
答:实际上是社保问题。1997年买了房子,现在如果还继续拥有的话显然是符合购房条件的,社保条件是否符合看他有没有累计满五年即可。
9、网友问:父母房产各占50%份额,都符合(积分入户)要求,是不是每个月,每人各加一分?
答:夫妻双方,房屋产权各占百分之五十,并且同时符合本次入户申请的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受理同时打分,符合条件的话如果(积分)同时在一万名之内,可以入围这个一点问题都没有。
10、网友问:本人有两套房产,。第一套房产证上写登记日期是2007年08月,“他项权利摘要与附记”注明了本人是1991年6月购买的房产。第二套房产证上写登记日期是2006年06月,“他项权利摘要与附记”注明了本人是2005年2月购买的房产。请问以上两个房产到底用哪个我的分值会更高?是以什么时间作为分值依据?这两个房子导致本人在选择上异常困难!恳请专家给予权威答案。
答:这个还是涉及到市规划国土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房地产权登记时间”与“房地产权拥有时间”二者怎么计算的问题。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比较多的专业性问题,比如他的第一套房是1991年拥有的,但是到2007年才登记。那么是否中间存在房地产权证书更换变更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怎么认定?这就要提请市规划国土委部门进行专业的审核确认之后给出结论。请他不要着急,提出复核申请耐心等待即可。
11、网友问:您好,我自购住房时间从2004年到2014年。2014年我把自购房卖了,目前租房。这样符合条件吗?
答:2004年买房,2014年卖掉,如果现在在深圳市没有自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只是租房,就不符合此次入户的申报条件。
12、网友问:我大学毕业后成为深户但未满8年,已购买商品房。父亲今年53岁,在我来深圳后第二年,也在深圳工作并已经交社保4年,持有居住证3年。像他这种一直和我一起住在我名下房子的,哪里有租赁登记,怎么参与积分排序?
再过两年,我父亲就满55岁又不符合积分入户条件了。我不想等到他60岁后再办理随迁入户,想让他以深户身份在深圳退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不管是前两年老人随迁入户政策放松还是这次积分入户政策,都没有考虑我这种情况的人,伤心啊!
答:这位网友说的问题不涉及购房标准认定的问题。像他父亲这种情况,如果是能够符合此次入户申报条件,那就可以。如果是不符合,他必须要意识到深圳市的入户政策不是对所有人开放、谁都能进来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入户政策就不用制定,入户门槛直接对所有人开放即可。申请者要认清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入户。
13、网友问:我有两个问题。一是,购买有深圳市不动产权证的商务公寓,算不算合法产权住房?能不能积分?二是,来深圳很多年了,社保从2010年交到现在。2013年1月一直租住福田区皇岗村,正常交房租,房管人员也定期上门登记信息,也办有居住证。2013年到2014年为小孩上学,办了租赁合同,网上查到一年的信息记录,这又怎么样算积分?谢谢。
答:商务公寓不属于住宅的范畴之内,因此不属于住宅,这条政策是很清晰的。另外一个问题,租房的时间要以他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时间来计算为准。
【二、关于社保条件】
1、网友问:社保有10多年了,租房只是小孩上学才去办的租赁凭证,请问这个怎么算积分呢?
答:实际上是要是租赁问题,他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是多长时间就是算多少时间。
2、网友问:房子满五年,但社保只有三年,年龄五十五岁了,有资格吗?
答:现在社保缴交时间只有三年不符合本次入户政策申请条件。
3、网友问:我在北京交了两年社保,已转入深圳,在深圳已交11年社保。请问从北京转来的社保能否参加积分?
答:从外地转过来的社保不能够计算在深圳缴交养老保险的时间之内。
【三、关于房屋租赁条件】
1、网友“lxq”问:我收到下面通知称“您提交的2017年度积分入户申请没有达到在我市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满5年的基本条件”,我有几点疑惑终不得解,希望能得到你们帮助。
(1)我在深圳一直有社保多年且有合法居住证,根据居住证办证条件之一,必须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这就意味着我在取得居住证的同时己满足这一条,为什么会收到下面的不符信息呢?
(2)我在租房同时已在社区及相关部门登记,难道一定需要租赁合同?据悉,租赁合同在几年前深圳己取消强制要求。
(3)这一入户新政本是一件令人高兴之事,事实看来多是为已在深购房的人准备的,其意义何在?
(4)能否招大招调工入户年龄范围,使之与现在的入户新政一至?盼复!
答:该网友将居住登记的管理与房屋租赁的管理混淆了。居住登记与居住证是人口管理的要求,适用的是人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适用的是房屋租赁方面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我们这次正是强调合法稳定的租赁,强调的是租赁行为的合法。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是国家政策及2015年8月以前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的法律规范要求,不存在取消一说。如果讲取消的话,可能该网友对这条法律法规不太了解。
再强调一下,租房的人不要着急,排队申请者中购房的人完成了入户后就轮到租房这块人群。也希望广大网友了解政策,2017年的申请只是开始,此后该政策也会继续进行下去。
2、网友“神雄丽仙”问:我从1995年始到现在,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工作了22年,现仍正常上班,社保至今18年多,还在继续交!住房是以前租的房,2003年有房管所开具的租赁合同,但这次申请入户,租赁管理局说之前的租赁合同没有资料,因为那时还没有电脑系统。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以租赁来确定条件?而不用此前的“暂住证+居住证”。我从政策要求办暂住证开始,就办了暂住证以及现在的居住证。一个工作22年,社保18年多,22年的暂住证+现在的居住证一应俱全,为什么连资格都不具备?
答:如果该网友反映2003年的租赁合同是属于正式合同,有当时政府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那么通过举证可以由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进行人工核实。如果核实确认后应该会给予认可,请他进行相关的复核申请并耐心的等待,不要着急。
3、网友“秋风冬雪”问:记者你好!我是2013年积分入户到深圳市八卦二路劳动就业大厦的集体户,按现在深圳政策,满2年后夫妻可以随迁入户深户,但人员告诉我,集体户主表示,由于名下集体户太多,停止办理随迁,且拒绝出具户主首页。现在没法办理随迁入户。
今年“5+5”新政策突然降临,满怀希望,赶紧网上申请,但也是收到短信:(深圳市公安局)经数据比对,您提交的2017年度积分入户申请没有达到在我市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满5年的基本条件。
实际情况是,我老婆2003年到深圳务工以来,一直都在这个工厂上班,中途没有跳槽过(没换过工厂)。2008年开始购买社保到现在2017年,中途没有中断过,吃住都在本厂,工厂房屋租赁有合同证明是2010年到现在居住。因工厂减少人员,宿舍有调整,房屋租赁办公室工作人员登记不到位,造成2013年登记中断几个月。昨天找到租赁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说不能更改网上登记日期。造成租赁中断的责任在于厂方变换宿舍没有及时向房屋租赁办及时备案。
我的问题是:
(1)作为工厂一名普通员工,对于房屋租赁此事并不知情。
(2)当时积分入户政策没出,大家也不知道会有这政策。
(3)工厂调整宿舍乃正常现象,过错不属于员工个人问题。
(4)社保在本工厂购买9年,没有中断过,此能证明改员工在本厂工作年限,为何不可证明租赁(住宿5年)
答:这个网友的反应的问题主要是讲自己有居住,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应该明确的是,这个问题本身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规范义务,责任在于当事人本身。不能够说不了解法律法规,要求归咎于法律法规本身,这样来看的问题不是一种法治的思维也不客观。
要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前提也是要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义务和权利永远是要同存的,不能割裂开来看。不能在要求权利的时候主张权利,但是逃避法律规定需要履行义务。
4、网友问:你们好!我于2012年租赁房备过案,2014年到期后房东觉得麻烦就没有再去办理过租赁备案,至今还是住在原来备案的房子,租赁时写的是我配偶的名字,这样能行吗?我申请过入户深圳,没有要填写租赁信息的地方,是在什么时候填写?
答:就房屋租赁的而言,入户申请人必须要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上的人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也可以申请的话,情形太多,实际上是难以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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