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编制说明)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编制说明
2017年7月,《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正式实施,试行期3年,已于2020年7月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开展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修订制定背景
一是我市户籍迁入政策进行修订,入户渠道及相关要求产生了变化,此政策需相应进行调整。二是试行办法已到期,需出台新办法确保政策延续性。三是随着形势的变化,部分内容不合时宜,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
二、《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将在深圳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基本年限要求由5年调整为10年。
二是增加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
三是对诚信守法指标事项及分值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减分事项,取消了"申请时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刑事犯罪记录"减分事项。同时适当调高了"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减分分值。
四是对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情况增加了有关约束条件,要求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且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夫妻婚姻关系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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