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市积分入户申请条件)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深圳市2020年度积分入户于6月29日正式启动,申报时间为6月24日至9月30日。2020年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为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二、申请条件有关说明
(一)关于基本申请条件核查和积分计算的时点说明。
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为本年度申请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二)关于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说明。
1.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范围。
经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登记确认的具备合法产权的住宅类房产。
2.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要求和时限。
以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计算积分的,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本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须至少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
(2)申请人应在当前或曾经拥有(可为已转让、出售等情形)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中,选择一套拥有时间最长,且已满5年的住房用于计算积分。
3.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权利份额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当前拥有和用于计算积分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视为拥有:
(1)申请人本人为房产权利人且权利份额≥50%;
(2)申请人配偶为房产权利人且权利份额≥50%;
(3)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夫妻双方拥有的权利份额之和≥50%。
4.申请人和配偶的婚姻登记时间。
凡以配偶(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和配偶的婚姻登记时间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0年9月30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
(三)关于在深圳市租赁住房登记时间认定的说明。
申请人以租赁住房计算积分的,租赁时间以市住房和建设局核算认定的住房租赁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人租住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各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时间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算认定。
(四)关于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认定的说明。
本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须仍在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受疫情影响,已向市人社部门报备延期缴费,疫情期间缴费年限视为正常缴费)。申请人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有中断的,其分值将在剔除中断时间后再予累计计算,申请人补缴形成的参保时间不予计算。申请人在申请时需填报个人缴交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算认定。
三、关于积分分值核算的有关说明
申请人的入户总积分为稳定居住、稳定就业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的累计积分。各项积分指标计算时点均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
(一)稳定居住指标:包括在深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种(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积分)。
1.在深拥有自有住房每满1个月积1分;
2.在深合法租赁住房每满1个月积0.2分;
(二)稳定就业指标:依法按时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3.在深依法按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个月积1.5分;
(三)诚信守法指标:包括不良信用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刑事犯罪记录;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
4.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还款(费、税)逾期时长未满90天,每存在一笔减15分(个人征信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申请人因逾期还款(费、税)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前还清欠款(费、税)的,不纳入减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5.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还款(费、税)逾期时长已满90天,每存在一笔减30分(个人征信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申请人因逾期还款(费、税)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前还清欠款(费、税)的,不纳入减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6.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减100分;
7.有刑事犯罪记录,减200分;
8.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减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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