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在外省市取得的职称上海认可吗?)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外省市取得的职称,现在在上海工作,还是在职称对应的岗位上,单位能否直接聘任?能不能落户上海?需不需要在上海市进行复评呢?
相信大家也知道,中级职称对上海居转户至关重要,高级职称是直接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落户上海的。我们先来看一下政策是怎么要求的吧。
根据2021年7月1日印发《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并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应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该名专业技术人才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取得职称的,制发本市职称电子证书。
◆复核评审取得职称并聘任的,其聘任年限可与同层级原职称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复核评审不通过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原职称层级以下的相应职称层级。
值得注意的是,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不能作为在本市聘任相应层级职称的依据,须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
综上所述,无论是上海市居转户还是人才引进,外省市取得的职称都是需要复核才可以的。
关系职称的落户政策:
1.居转户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申报居转户最后三年社保缴纳基数在1.3倍以上就可以。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参保年限的限制。
2.人才引进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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