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上海房屋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
方平(化名)与贾梅(化名)是再婚夫妻,于2011年11月结婚;王雪(化名)是贾梅与前夫的女儿。系争房屋原为案外人庄言(化名)承租的公房。2000年,方平通过虹口房地产经纪事务有限公司向庄言购买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
方平实际居住于其承租的本市逸仙路的公房,贾梅与其结婚后居住在这;王雪离婚后主要居住其亲属家。三人户籍于2011年12月迁入系争房屋,均未实际居住。2016年6月4日,方平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约150万元,奖励补贴合计80万元,结算单另行发放奖励合计23万元,选择全货币补偿,征收款存入方平名下银行账户。
贾梅和王雪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由她们分得150万元。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本案系争房屋虽为公房,但并非按国家福利政策受配取得,而是通过在市场上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房承租权,房屋来源与两原告并无任何关联。
其次,系争房屋此次征收所得全部款项都是根据面积计算所得,并无依户籍人口计算的因素。故原告要求按户籍均分征收利益无法律依据。
再次,原告贾梅虽在与方平婚后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双方实际在方平承租的逸仙路公房居住生活,并不在系争房屋居住;王雪虽同时将户籍迁入,但其作为成年人并无随方平夫妇共同生活的必要,实际也另有住所,并未居住系争房屋。故两原告均属于空挂户口,不是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人,也就无权要求获得征收补偿安置。
最后,贾梅与方平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也不能要求分割财产。
因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贾梅和王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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